一、為了加強動科實驗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實驗中心的綜合能力和效益,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涉及的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動科實驗中心、具備一定的基礎條件和實驗隊伍,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産試驗和技術開發的實驗室。
三、實驗室分為基礎課實驗室、專業實驗室和科研實驗室三類,實行校、院、動科實驗中心三級管理體制。
四、實驗室的設置必須适應我校應用型大學人才培養的需要,适應專業、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适應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的需要。實驗室的設置要注意科學布局,注重規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複。
五、實驗室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每個一級學科一般隻設置一個基礎課實驗室。
2、每個專業可設置兩個專業實驗室。
3、鼓勵跨學科、跨專業設置教學、科研實驗中心。
4、科研實驗室的設置要有一定的基礎和發展前景,不具備設置條件的研究室(課題組)應就近并入相關實驗室。
5、新建專業的實驗課程應先在相近的實驗室内開展工作,具備一定條件後,經學校、動科院、動科實驗中心批準再獨立建制。
6、因情況發生變化導緻實驗室任務不飽滿,或實驗室失去存在必要時,動科實驗中心應組織論證并對其進行調整或撤銷。
六、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第十一條的規定要求,動科實驗中心的基礎課實驗室、動科、動醫和水産專業實驗室的設置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滿足實驗課要求的實驗用房、基礎設施及環境條件。
2、具有基本滿足實驗要求的儀器設備或相當數量的經費。
3、實驗室專職技術人員要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學曆,其數量與承擔實驗教學任務量相當。專職人員中,高級技術職務人員要占20%以上。實驗室兼職人員需保證1/3以上實驗工作量,并由實驗室主管部門确認。
4、必須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任務。一般情況下,基礎課實驗室年總計實驗工作量≥15000人時數;專業實驗室承擔的教學任務達到每學年≥3000人時數,或承擔3門以上課程實驗教學任務,并承擔有培養研究生任務和科研項目。
5、實驗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級及其以上職稱。
七、科學研究實驗室的設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明确、穩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以上;同時承擔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實驗教學任務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工作。
2、有學術帶頭人并具有一定數量和水平的學術隊伍,學術梯隊結構合理,實驗室人員相對穩定,研究人員不能同時兼作其它實驗室成員。
3、實驗室主任必須具有教授職稱或博士學位。
4、具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場所、設施及環境。
5、具有開展相應科研工作的基本儀器設備和相當的建設經費。
八、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都要經過論證。
1、首先由各專業提出申請報告,逐序交動科實驗中心、動科院審批,然後由教務處會同國資處、科研處、人事處組織專家共同進行論證。經論證後的結果報主管校長批準,并由設備實驗管理處發函予以确認。
2、基礎課實驗室由教務處會同國資處、人事處組織論證;
專業實驗室由教務處會同國資處、科研處、人事處組織論證;
科研實驗室由教務處會同科研處、人事處組織論證。
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實驗室将在本條例框架下進行調整和規範;新設置實驗室的審批和論證,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
十、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動科實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