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進一步促進校務公開工作,規範學校儀器設備采購程序,保護學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儀器設備采購質量,根據學校〔2001〕第19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招标人是學校。學校成立儀器設備招标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及分管校長任正副組長,成員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監察審計處、産業後勤管理處、計劃财務處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讨論、審定單價或總價在五十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儀器設備招标項目,确定中标單位。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項儀器設備招标工作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招标文件的制定、标書的發放和收繳、會議準備、聯絡、開評标記錄、存檔等事宜。根據招投标的内容,成立專項儀器設備招标工作小組,負責所有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儀器設備的招标工作,讨論、審定單價或總價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招标項目,并确定中标單位;推薦單價或總價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儀器設備招标項目候選中标單位,成員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監察審計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或專家參加。正副組長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及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第三條 下列範圍的儀器設備應進行招标采購:
(一)單價或總價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貴重儀器設備、大宗和批量儀器設備。
(二)按學校有關規定應進行招标的項目,其招标活動不受經費來源或者部門的限制。屬于招标範圍的儀器設備采購活動,均應由使用部門提請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組織實施。
(三)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競争性原則、擇優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公平性原則、公正性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正常的招标活動。
(四)在儀器設備采購招标中,各有關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條 招标時可視情況采用公開招标、邀請投标或議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機構招标。
第五條 招标人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采購儀器設備時,應當通過媒體、網絡等途徑向社會發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請投标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招标競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應當說明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六條 招标人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招标項目的名稱、地址、造價、功能、技術要求、對投标單位的資格審查的标準、投标報價要求和評标标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以及拟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産品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七條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的其他情況。設有标底的,标底必須保密。
第八條 必要時招标人要組織人員對投标單位進行踏勘現場,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條 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投标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招标人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标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十二條 投标人應按招标文件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資質證件、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地址、法人名稱、法人代表人姓名、注冊資金額、流動資金額、管理模式及目前企業經營狀況。
第十三條 投标人投标書的内容應包括:本企業的情況簡介、投标承諾、投标報價、經營設想、管理辦法、保證措施、成本費測算、保證服務質量和經濟指标落實措施、服務公約等。
第十四條 投标書必須加蓋投标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須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印鑒,并在規定的時期内,在信封密封處加蓋企業印鑒後寄送招标單位。投标書一經發出,不得更改。
第十五條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競争,損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十六條 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标地點應當為招标文件中預先确定的地點。
第十七條 開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标人參加。開标時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當衆啟封投标書,公布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開标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開标時發現由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效标書:
(一)投标書未密封的;
(二)投标書未加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印鑒,包括法人代表沒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
(三)逾期送達的标書;
(四)投标單位未參加開标會議的。
第十九條 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專項儀器設備招标工作小組負責,組成評标委員會,成員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監察審計處以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或專家參加。
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的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名單在中标結果确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按照平等競争、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标單位的報價、實力、信譽、管理服務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原則上以評委投票方式擇優确定或推薦中标單位。确定或推薦中标人以後,開标主持人應當場宣布中标人及中标價。招标結束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單位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同時要簽訂廉政協議。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
第二十二條 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标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标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