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産管理,規範我校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回收及處理工作,合理利用報廢儀器設備為教學、科研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産可申請報廢:
1.在安保、環保、能耗等方面不能達标,且造成公害又無法維修改造的;
2.結構陳舊、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損壞修複費用超過原值60%的;
3.超過使用壽命,基礎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仍不能達到技術指标者;
4.技術性能不合理,工藝不過關,質量極差又無法改裝利用者;
5.計量檢測不和格,國家強制報廢者;
6.儀器設備雖可用,但精度太低不能滿足教學、科研、開發等任務。
第三條 申請報廢程序
1.由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填寫“固定資産報廢申請表”(一式二份),并經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加蓋公章報校國資處;
2.報廢儀器設備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兩年由國資處組織專家鑒定一次,并辦理相關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辦理報廢的,可向國資處提出申請,審批後辦理報廢手續;
3.經學校專家技術鑒定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再按國資委電子版格式和要求報國資委審批。
第四條 審批權限
1.原值在3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報廢,需有3位相關領域專家的鑒定,和國資處處長的簽字,報國資委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2.原值在3元-40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報廢,需有5位相關領域專家的鑒定,和國資處處長、紀檢、主管校長的簽字,報國資委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3.原值在4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需有5位相關領域專家的鑒定,并由國資處、紀檢、主管校長簽字,報國資委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4.國資委審核批準後,學校正式辦理财務核銷手續。
第五條 報廢、報損儀器設備的管理及處理
1.需報廢、報損的物資,各單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毀或處理,要保證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設備、技術資料)。單位因工作需要若想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設備,需報請國資處同意後方可拆卸或留用,未經同意不得自行拆毀。
2.國資處專人負責對報廢物資進行查實、登記和回收工作。回收的物資要有專門庫房存放,不得置于室外。庫房有專人負責回收物資的清點、分類、登記。
做到:進有登記,出有手續。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将報廢儀器、設備拆卸或擅自處置。
3.報損、報廢的物資器材入庫後由國資處負責管理,對有修複價值的儀器、元件要進行修複和充分再利用,以滿足實驗教學的需要。實驗室因教學、科研需要希望利用部分儀器設備或其元器件的,需經主管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在庫房領取,并在國資處填寫報廢設備留用登記表。
4.希望小學或友鄰單位要求支持的報廢、報損儀器設備應統一由國資處審批後辦理移交手續,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決定和處理。
5、儀器設備運出校外時,必須持有國資處開具的出門證或書面證明,門衛方可放行。
6、報廢、報損物資殘值的處理回收,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由國資委處理。擅自處置國有資産的單位和個人,按違反财經紀律論處并追究其責任。
五、附則
1、本辦法由國資處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工作情況與要求制定有關補充規定,并報國資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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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維修處置單
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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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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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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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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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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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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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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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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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部門意見 |
維修/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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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維修經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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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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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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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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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管理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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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學主管領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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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産主管領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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