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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2021-11-15 15:19:39  作者:王麗麗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自制儀器設備是實驗室建設工作的内容之一,對于提高勤儉辦學方針和促進實驗室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加強對自制儀器設備工作的管理,提高專項建設資金和其它設備經費的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制儀器設備”是指為了提高教學質量、新開教學實驗或使原有教學實驗上水平,或适應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需要而自行設計、自行加工或獨立組織加工制造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自制儀器設備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綜合性和經濟性等特點,各實驗中心應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并節省投資,學校鼓勵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積極開展自制儀器設備工作,對在這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将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申請、審核和批準立項

第四條 實驗中心對自制儀器設備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按設計——初審——修改設計——終審——投标加工的基本建設程序運作。各實驗室利用實驗室建設資金自制儀器設備,均需經申報和立項。

第五條 凡教學、科研工作所急需而國内又無定型産品,或國内外雖有定型産品,但價格昂貴,通過自制可節省大量資金的儀器設備,在具備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自制。

使用實驗中心建設經費自制儀器設備,應考慮資源共享和投資效益,原則上不能為個人科研課題需要而申請自制儀器設備。

第六條 需自制儀器設備時,列入專項資金建設計劃的由項目負責人向實驗中心提出申請;未列入專項資金建設計劃的,由各實驗室主任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自制儀器設備申請表》(見本辦法附件),并以書面報告形式說明自制儀器設備的原因、目地和設計思想,并附設計方案。

第七條 自制儀器設備的申請項目,先由各實驗室組織自行評審,學科負責人及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以項目的層次水平和急需程度為序,報實驗中心彙總進行審核。每年安排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按當年設備經費的計劃情況根據急需程度确定,其中造價人民币2萬元以下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由實驗中心負責審批立項;造價在人民币2萬元以上的自制儀器設備,由實驗中心提交校國資處會議研究審批,經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後,所申請項目成立。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八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由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實施前必須完成全部設計(可按計劃安排部分前期費),提交由實驗中心組織的專家組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修改設計,經終審後招标或議标加工。

第十條 已批準立項并完成設計的自制儀器設備在實施前,項目組必須按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投資額制定工作計劃和詳細經費預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勞務費及其它人工費)。該計劃和預算經實驗中心審核後将作為在實施過程中進行階段檢查和控制經費支出的依據。

第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費支出必須與已審核的經費預算相符。若需對設計方案或加工項目進行臨時變更時,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更改報告,闡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經批準後方可實施,但超支經費由項目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已批準立項的自制儀器設備,項目負責人應按計劃時間抓緊實施,一般應在當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項目負責人應每半年向實驗室和實驗中心書面彙報進展情況,屬延期完成的,應說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條 在自制儀器設備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經費使用原則,或弄虛作假、将自制設備經費挪為它用,或超出經費預算購買物品、支付人工費的,按違犯财經紀律論處。

第四章 鑒定與驗收

第十四條 自制項目完工後,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整理(編制)好使用說明書、維護手冊、設計圖紙及結構和原理圖等技術資料,并請所在實驗室初步鑒定。初步鑒定通過後,由實驗中心會同國資處按委托合同和設計圖紙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者,由項目所在單位辦理驗收入庫手續,進入固定資産,納入學校國有資産統一管理。

對利用非專項資金結合科研課題或解決生産所需而研制的專門裝置,如課題及生産測試任務結束後再無它用者,則不進入固定資産,由經費主管部門攤入項目消耗成本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自制儀器設備項目竣工後,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支出原始單據(或副本)編制決算表計算成本(内容包括:設計費、加工費、加班費;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機以及為該自制項目專門添置的低值儀器和工量具費;鑒定驗收工作中的評審費、測試費等)。成本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批後,作為該儀器設備的價格并以該價格作為固定資産的入帳價值。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自制儀器設備項目鑒定合格,該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員的評職晉級中,可視為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課題和教學成果。

第十七條 對未按設計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制設備任務而贻誤教學、科研工作後果嚴重的,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半途而廢或雖完成但鑒定不合格造成經濟損失的,将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直至經濟責任(即按自制儀器設備總投資的一定比例處以罰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動科實驗中心和國資處負責解釋。

附:《自制儀器設備申請表》

 

 

 

 

 

 

 

 

 

 

 

 

 

 

 

 

 

 

 

自制儀器設備申請表

申 請 單 位


學科名稱


項目負責人(簽名)


主要參加人員


自制儀器設備名稱


數量


計劃造價


申請自制理由:

自制儀器設備功能與技術指标:

外購零件及材料

名稱

數量

金額

其它費用名稱

金額

1




6



2




7



3




8



4




9



5




總計金額



設計單位


委托制造單位


完成時間


實驗室負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實驗中心負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國資處審核或批準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主管校領導批示:

                                   簽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寫不下的欄目,可另附頁說明。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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